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07/9/15 21:57:26 点击数:
导读:(1)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
(1)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4)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基层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5)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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