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互争房产 竞价定所有人

作者:黄 旻 来源:赣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6/17 14:14:59 点击数:
导读:江西法院网讯9月4日,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判决准许赖某与刘某离婚,夫妻共同房屋归赖某所有,赖某补偿刘某14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

江西法院网讯  9月4日,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判决准许赖某与刘某离婚,夫妻共同房屋归赖某所有,赖某补偿刘某14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购买以18万购买住房一套。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赖某于2008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在审理中,赖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同时均主张住房的所有权,但均不同意价格鉴定。该院遂决定以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所有人。最终,赖某的出价高出刘某5000元,刘某却反悔。

    一审法院认为,赖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赖某与刘某竞价后,赖某因价高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刘某虽反悔,但不影响竞价的结果。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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