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07/9/15 22:00:53 点击数:
导读: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
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4、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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